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统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