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