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统计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