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公布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