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