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公布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下列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