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公布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该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负责人有变化时,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将统计资料完整移交,不得缺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