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公布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存储备份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