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委托依法成立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等活动。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对所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