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