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