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