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屋业主,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