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彝药制剂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彝药制剂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彝药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生产、销售的彝药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