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乱采、滥挖、乱捕、滥猎野生彝药材资源的,由自治州、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彝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