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彝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四)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