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