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