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商业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破坏、污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或者侵占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