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