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规划,发展红色旅游。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