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各类学校应当利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