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加强有关文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新四军等革命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发挥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