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