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修缮工程方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批准。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