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