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二)破坏、污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三)侵占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