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保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商业活动;

(二)破坏、污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

(三)侵占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