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名录中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