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