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