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规划。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拟定地方志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