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规划。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拟定地方志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