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编纂地方志。地方志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