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组织编纂地方志;
(三)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出版旧志;
(四)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