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或者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