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地情特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

地方专题志书的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有关地方志书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