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类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损毁、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