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编纂方案的要求完成编纂、供稿等工作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