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二)篡改历史事实、杜撰历史事件的;(三)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