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编纂地方志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出版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