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地方志优秀成果给予通报表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