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基础理论和编纂实践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地方志工作机构合作,开展地方志理论和地情研究。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地方志课程。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地方志文化影响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