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和地方志资源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