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可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