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馆,或者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场馆内开辟专门区域,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情展示和地方志的收藏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建设数字方志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