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馆,或者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场馆内开辟专门区域,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情展示和地方志的收藏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建设数字方志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