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积累制度,收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地方志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编写资料长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对相关音像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