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积累制度,收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编写资料长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对相关音像资料进行整理汇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