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人才引进、兼职人员聘用、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制度,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