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