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农牧、卫生、水务、林业、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