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