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随意抛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未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