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设施。所需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农用水体中清洗畜禽以及畜禽养殖用具或遗弃畜禽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