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防止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